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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82民特37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彭红良、袁建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彭红良;袁建强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特371号申请人:彭红良,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委托代理人:王湘楠,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袁建强,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彭红良与申请人袁建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彭红良与申请人袁建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10月8日经宁乡市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彭红良与申请人袁建强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10月8日,袁建强尚欠彭红良借款本金37000元、利息6000元,共计43000元;二、袁建强自愿按如下方式向彭红良支付上述款项43000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期间,每月30日前支付3000元(11个月,共计付款33000元);余款10000元于2022年10月30日前付清;三、倘若袁建强未按期足额向彭红良履行上述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彭红良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彭红良与申请人袁建强于2021年10月8日经宁乡市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春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金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