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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916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郑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郑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9163号 原告:慈溪市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天元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84774790N。 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方军,浙江前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丽平,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慈溪市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3元,减半收取计786.50元,由原告慈溪市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朱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蔡新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