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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1228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赵力、李福红与杨彦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力;李福红;杨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8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赵力,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13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申请执行人李福红,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7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被执行人杨彦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5日,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赵力、李福红申请执行杨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2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权利人赵力、李福红请求被执行人杨彦平给付钢材款440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彦平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经对被执行人杨彦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赵力、李福红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彦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赵力、李福红申请执行杨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杨彦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东审 判 员 马 高审 判 员 能继广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韩沛平书 记 员 蒲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