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5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马一四哈、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一四哈;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5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马一四哈,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郭勒木德盐桥村560号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706185717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大堡子村拥军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79929838D。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一四哈与被执行人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青0105民初202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确定:青海海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马一四哈使用的挖掘机(215型)修理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 2021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马一四哈以自行修理为由要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1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君行审判员王艳利审判员庄怀宁二○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潘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