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3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西宁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韩胡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宁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韩胡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3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7105142093,住:西宁市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谈长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海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0836B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水井巷4号 法定代表人:拜玉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胡才,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1947年6月28日出生(已去世) 继承人:韩国良,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回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西宁市共和南路14号1号楼1单元1083号(系韩胡才之子)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宁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韩胡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作出(2007)中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韩胡才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韩胡才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宁市茂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20000元、利息23688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284元、案件受理费665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096元,合计人民币463913元。二、被执行人青海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韩胡才已去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继承人于2021年9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中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向红审判员冷季平审判员罗辉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史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