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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彭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彭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403执84号彭**:胡凯、李孟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民终148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彭**申请执行胡凯、李孟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被申请人胡凯、李孟璇应向申请执行人彭**支付借款本金655792.9元、利息124207.1元、2020年12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截止日期为房屋二拍流拍之日2021年7月30日,且扣除房屋评估、拍卖期1个月)。”在执行中,本院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胡凯所有的位于安顺市平坝区(证号:黔(2018)平坝区不动产权第0005129号,建筑面积:133.11㎡)。2021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付忠奇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书,请求以变卖保留价537756元作价接受以物抵债。嗣后,本院作出(2021)黔0403执8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产以物抵债。本案中,被执行人胡凯、李孟璇应向彭**支付借款本息共计655792.9元+124207.1元+91811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30日的利息)=871811元;另本案执行费10356元、诉讼费5410元、司法拍卖辅助费1882元由被执行人胡凯、李孟璇承担。扣除上述房产以物抵债人民币537756元,本院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351703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彭**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403执84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4民终14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