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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81民初1022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侯某、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某;蔡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220号 原告:侯某,女,1992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蔡某某,女,199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侯某与被告蔡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侯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侯某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新弟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木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