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浙0111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勇杰成模具有限公司、苏通新材无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勇杰成模具有限公司;苏通新材无锡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797号 原告:杭州富阳勇杰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元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6051368Q。 法定代表人:冉杰,总经理。 被告:苏通新材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春晖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0E98YOU。 法定代表人:祝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富阳勇杰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通新材无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富阳勇杰成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勇杰成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