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1民初1291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卫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911号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OYADHY4J,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水仙街16-1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珊,女,系该单位员工,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被告:唐卫星,男,195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家属称被告已去世,案涉房屋产权所有人尚未变更,并履行了交纳案涉物业费的义务,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遂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富国周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