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3民初6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665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洪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666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203民初6665号民事裁定书中“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补正为“经查原告已在缴费期内在网上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姜洪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洪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瑞物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世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骐书 记 员 郎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