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23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于喜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喜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1577号被执行人:于喜波,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喜波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辽0323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完毕,无文书。审 判 员 马文帅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姜赫贺书 记 员 刘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