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沪0118民初17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臣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305号之二原告:上海臣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赵重公路2278号5号楼3层B16座。法定代表人:杨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天阳村四组。原告上海臣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臣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合计905元,由原告上海臣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伟忠书记员  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