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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4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四川峻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四川峻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人民中街46号。委托代理人杨光兴,苍溪县元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峻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嘉陵路西段23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四川峻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峻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苍溪县开发建修的“金港国际”商住楼一楼商业用房1-1(07)号(建筑面积361.55㎡)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该财产暂不处置,申请终结案件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824执16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