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3执20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李琪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李琪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0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石葵路58号。被执行人:李琪,男,1996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本院在执行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与李琪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琪未履行(2019)辽0203刑初32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琪银行存款26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 烈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