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2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永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永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22241982B),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 法定代表人:韩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永军(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 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山永军给付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94739.07元、留购款120元、违约金741.44元、律师费2500元、诉讼费1318元,共计99418.51元。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山永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车牌号×××号牌(发动机号2168833,车架号LVHFC166XH6168815)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山永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永军承担执行费1391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山永军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证券等财产信息,均显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山永军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山永军尚欠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94073.5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李处政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张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