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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143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沈阳尚佰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地铁快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沈阳尚佰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地铁快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4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尚佰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南大甸子378-1甲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宁,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辽宁安行(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地铁快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泽工南巷20号305室。法定代表人:向春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迪,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超,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尚佰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地铁快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0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尚佰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尚佰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尚佰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元,减半收取1433.5元,由上诉人沈阳尚佰嘉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杨 帆审 判 员  唐 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勾雪峰书 记 员  李祉仪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