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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03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抚顺市顺城区鑫磊空心砖厂、抚顺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抚顺市顺城区鑫磊空心砖厂;抚顺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842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鑫磊空心砖厂,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前甸镇甲帮村。经营者:石桂英,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抚顺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起,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顺城区鑫磊空心砖厂与被执行人抚顺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9)辽0403民初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抚顺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抚顺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抚顺市东××区××连街三角地,证号:抚顺国用(2013)第0153号,面积:13045.45㎡的土地轮候查封三年(本案暂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抚顺天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我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王 震审 判 员 :杨兆平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姚 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