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0524民初2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颜浩、段少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颜浩;段少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231号之一原告:段少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1260419,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告:颜浩,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001014651,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段少锋与被告颜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段少锋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少锋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保全申请费1148元,共计2516元由原告段少锋负担。审  判  长     王现平人民陪审员     肖泉省人民陪审员     雷青川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