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02执恢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天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朝阳三庆酒业有限公司;郭文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恢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二段28-1号。负责人:刘国靖,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文革,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郭静,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朝阳市龙城区现代农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文在,经理。被执行人辽宁天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朝阳开发区长江路六段19号。法定代表人:田国良,经理。被执行人朝阳三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他拉皋镇姜家窝铺村。法定代表人郭文在,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文孝,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与辽宁天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三庆酒业有限公司、郭文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1302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天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三庆酒业有限公司、郭文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天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三庆酒业有限公司、郭文孝给付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案件款22291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633元,公告费82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立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辽N×××××7号金杯牌车辆予以查封,现该车下落不明,属于轮候查封。本院依职权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天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三庆酒业有限公司、郭文孝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辽宁天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三庆酒业有限公司、郭文孝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州支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辽宁天翔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辽宁三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朝阳三庆酒业有限公司、郭文孝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辉审判员 丁彦秋审判员 韩琳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