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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姜东、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东;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姜东,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丹东市振兴区。委托代理人高晓东,系辽宁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东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东与被执行人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现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涉黑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现不具备处置条件。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义审判员  赵春杨审判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