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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9民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赵淑玲、孙伟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淑玲;孙伟;孙艳;阜新安顺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民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玲,女,蒙古族,1954年7月21日生,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伟,男,蒙古族,1979年9月14日生,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艳,女,蒙古族,1995年12月31日生,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广龙,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安顺煤矿有限公司(简称安顺煤矿),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孙家湾街道13委。法定代表人安顺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刚,工会主席。上诉人赵淑玲、孙伟、孙艳与被上诉人安顺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太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0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赵淑玲、孙伟、孙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孙洪武,男,1959年2月21日出生,2021年1月20日0时10分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孙洪武生前在被告处从事劳务。原告赵淑玲与孙洪武系夫妻关系,原告孙伟与孙洪武系父子关系,原告孙艳与孙洪武系父女关系。另查明,2021年3月8日,原被告因孙洪武与被告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产生争议,三原告向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所述争议属劳务关系为由作出(2021)不字第04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审认为,孙洪武与被告未订立劳动合同,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认定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淑玲、孙伟、孙艳的诉讼请求。赵淑玲、孙伟、孙艳上诉称:孙洪武在被上诉人处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四年六个月,服从聘用单位指挥、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工资,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符合最高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精神。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确认孙洪武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安顺煤矿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本院认为:孙洪武与安顺煤矿未曾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孙洪武已不再具有与相关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此种情形下不宜认定孙洪武与安顺煤矿存在劳动关系。阜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原审法院的处理意见较为妥当,上诉人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充足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淑玲、孙伟、孙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常广俊审判员  吕艳秋审判员  公松如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