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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4执恢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孙琼、张大旗等骆翔、新疆大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琼;张大旗;骆翔;新疆大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琼,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含,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大旗,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骆翔,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大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39号中国人寿高层办公楼1栋14楼办公用房14。    法定代表人:张大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孙琼与被执行人骆翔、张大旗、新疆大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522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7,351,422.26元(实际应为2,004,842.26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004,842.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向申请人出示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5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9月29日(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1辆车,因实际扣押故无法执行。查封被执行人张大旗持有的乌鲁木齐泰和通达煤业有限公司300万元的股权,申请人不申请审计,不申请评估不申请拍卖。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6.本院走访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申请人孙琼,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哈布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