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11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斌盛、卢一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斌盛;卢一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121民初1528号原告:李斌盛,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告:卢一康,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原告李斌盛与被告卢一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李斌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斌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新超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