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0502执恢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伍锋、伍宗伟等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伍锋;伍宗伟;伍海强
案由
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502执恢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锋,男,汉族,1947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伍宗伟,男,汉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伍海强,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伍锋、伍宗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海刑初字4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8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伍海强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6459.2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伍海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桂0502执恢378号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26459.28为限。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公积金、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54.13元。另,本院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伍海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消费。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新友审 判 员 陈 达审 判 员 陈继梅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陆金燕书 记 员 张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