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3执23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姜洁、大连光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姜洁;大连光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洁,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水仙小区43号5-5-2。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0××××××××。被执行人:大连光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3979446312。法定代表人:施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姜洁与被执行人大连光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14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洁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工资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