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108执303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采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采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8执30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星村路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422902G。 法定代表人:宋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陶勇刚、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州采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马村桃红西街39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972820。 法定代表人:曹慧雯。 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石马村桃鸿路自编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411637。法定代表人:刘建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阳、罗林静,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碧丽”)与被执行人广州采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采润”)、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奥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碧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奥尚应付案款60000元(被执行人广州采润承担40000元连带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2元,被执行人广州奥尚应缴案件管理费795元,被执行人广州采润应缴案件受理费600元,两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广州采润及其法定代表人曹慧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广州奥尚开户于工商银行的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并于当月27日扣划到案款62487元。截至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广州采润无银行存款。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采润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采润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该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采润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该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6.传唤被执行人广州采润的法定代表人应于2021年9月13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7.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广州采润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8.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采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广州奥尚银行存款62487元,此款先行缴纳执行费800元、案件受理费795元,其余6089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采润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10月8日,本案尚有被执行人广州采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缴的案件受理费6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采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广州采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30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 行 员 来 飞执 行 员 叶剑杰执 行 员 华 康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褚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