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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403执182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关秋平、史延辉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关秋平;史延辉;邢宝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03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关秋平,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史延辉,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邢宝亭,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2021)豫0403民初1443民事判决书判决的邢宝亭、史延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次办理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平房权证卫东字第××号)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关秋平名下,现上述不动产于2019年2月1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案暂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关秋平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聚海审 判 员  薛 霞代理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