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浙0726民初413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李新波、项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新波;项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4139号 原告:李新波,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城市雷河发展区 被告:项德,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利智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楼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