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403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吕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吕某;赵某;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负责人:赵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吕某,男,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执行人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住所地绥中县和平街金穗花园。负责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1403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申请执行吕某、赵某、河北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绥中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4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4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房产;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戈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张永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树常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