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211执8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苗家明、陈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苗家明;陈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苗家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陈凡,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苗家明与被执行人陈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苗家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凡返还申请执行人苗家明借款本金13000元,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9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陈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凡仅向本院履行3000元,其余部分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凡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凡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陈凡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截至2021年10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凡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凡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苗家明。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陈凡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8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圣烔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傅妙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