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与岳新军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岳新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797号原告: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3-17号。法定代表人:刘辉,主任。被告:岳新军,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庄浪县。原告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新军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月28日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经公告送达后,同年10月8日,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9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59.50元,由原告上海缘缘快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雯琳法官助理 刘 梦书 记 员 何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