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740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刘琰琰、荆银花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琰琰;荆银花;刘杰;马忠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457号原告:刘琰琰,女,199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辽东湾新区营商环境建设部员工,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荆银花,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刘杰,女,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马忠义,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刘琰琰与被告荆银花、刘杰、马忠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琰琰于2021年10月8日以案涉房屋已申请追加于另案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琰琰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琰琰负担。审 判 员 赵建峰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韵宁书 记 员 徐 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