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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22执3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李桂萍、闻玉成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桂萍;闻玉成;宋淑英;闻茜君;闻奚加;张丹;抚顺蘑菇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香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萍,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闻玉成,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宋淑英,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闻茜君,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闻奚加,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丹,女,1992年10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抚顺蘑菇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张家堡子村。法定代表人:闻奚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香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乡张家堡子村。法定代表人:关淑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桂萍与被执行人闻玉成、宋淑英、闻茜君、闻奚加、张丹、抚顺蘑菇霖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升香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114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746.00元,执行费1440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闻玉成、闻奚加等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闻玉成、闻奚加等七被执行人即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746.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闻玉成、闻奚加等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闻奚加名下坐落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和平街肇兴路56号(2)1-15-23号(无产权证,面积147.98平方米。)房屋,并委托辽宁博元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值为79.7908万元。经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61万元,并以此价格进行了变卖,变卖结束后申请执行人李桂萍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61万元接收该房屋。对于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李桂萍与闻玉成、闻奚加等七被执行人之间达成还款协议,同意闻玉成、闻奚加等七被执行人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履行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