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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02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20)内0602民初68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20)内0602民初68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737元(未缴纳)。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9月3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初6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晓 强审判员 阿日古娜审判员 于  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执行员 郭  猛书记员 苏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