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681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东港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灯塔市鹏博饲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港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灯塔市鹏博饲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港都丽府9号21幢504号。法定代表人:张朕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灯塔市鹏博饲料厂,住所地辽阳市灯塔市沈旦堡镇后古城子村。法定代表人:李继重,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与灯塔市鹏博饲料厂、李继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灯塔市鹏博饲料厂、李继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东港市浩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9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本金643958元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以本金590000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分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281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春杨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