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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83执215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贾士伟、白续贵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士伟;白续贵;单涧科;杨冬;吕晓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155号申请执行人:贾士伟,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孙平乙,系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续贵,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单涧科,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杨冬,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吕晓明,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贾士伟与被执行人白续贵、单涧科、杨冬、吕晓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垫付款154987.66元及利息、诉讼费1706元、执行费2250元(未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查封被执行人白续贵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街道××委(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01555号,建筑面积:22.3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01467号)房产两套,同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海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一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