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4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淑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淑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商业大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1187332341。负责人:林士刚,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方方,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才,系辽宁盛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淑彦,女,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于淑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21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兵执行员 戴世庆执行员 徐德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