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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27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小军、艾尔肯·艾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艾尔肯·艾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7民初1976号原告:杨小军,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艾尔肯·艾拜,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杨小军与被告艾尔肯·艾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尔肯·艾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3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一批建筑模板用于其承建的麦盖提县英巴扎路农机市场,累计欠款1730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暂无法支付,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此欠货款于2019年10月11日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艾尔肯·艾拜: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一批建筑模板用于其承建的麦盖提县英巴扎路农机市场,累计欠款1730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暂无法支付,于当日给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此欠货款于2019年10月11日付清,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举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73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欠条一份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举出的欠条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关于买卖一批建筑模板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了支付货物的义务,被告艾尔肯·艾拜至今未给原告支付货款17300元,在与原告提交法庭的欠条和庭后与被告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7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尔肯·艾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小军支付货款1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元,减半收取116.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171.2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艾尔肯·艾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克力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