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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302执219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高景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高景艳;刘玉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2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四段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01231650674。被执行人:高景艳,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刘玉文,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景艳、刘玉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景艳、刘玉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高景艳、刘玉文于2022年10月1日之前还清所有违约部分,剩余部分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本案属长期履行案件,本院裁定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302执2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吴建军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易江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