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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民初568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于晓鹏、于逢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晓鹏;于逢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680号原告:于晓鹏,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于逢才,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原告于晓鹏与被告于逢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照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