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民初568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于晓鹏、于逢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于晓鹏;于逢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5680号原告:于晓鹏,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告:于逢才,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原告于晓鹏与被告于逢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韩丽妍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照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