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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27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朱维亮、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维亮;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7民初1966号原告:朱维亮,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朱维亮与被告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维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维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事电动车的车款总额15,000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已支付7,000元,剩下的8,000元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5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当事电动车的车款总额15,000元,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已支付7,000元,剩下的8,000元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举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8,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欠条一份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举出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关于买卖一辆电动车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了支付货物的义务,被告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至今未给原告支付货款8,000元,在与原告提交法庭的欠条和庭后与被告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维亮支付货款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55元(原告已交),由被告阿布都日衣木·阿布都日希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克力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