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522执1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廖敏、张敏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廖敏;张敏敏;吴学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2执1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敏,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现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张敏敏,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吴学义,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廖敏与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借款合同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3616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廖敏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廖敏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送达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廖敏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30及负担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张敏敏、吴学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21)黔0522执1483号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敏敏名下位于黔西县住房(产权证号:0002464,面积:224.52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拍卖后,经本院向申请人释名,被执行人张敏敏法院拍卖后,该案参与分配。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对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诗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