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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11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崔秀兰、金乔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秀兰;金乔;王晓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11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崔秀兰,女,1957年3月25日生,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执行人:金乔,男,1981年1月6日生,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王晓刚,男,1968年9月27日生,住抚顺市顺城区。崔秀兰、金乔与王晓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辽0411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11执129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煜执行员 于海东执行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