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恢29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孙显成、郭金秀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显成;郭金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292号申请执行人:孙显成,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郭金秀,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孙显成与被执行人郭金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辽068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18)辽068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62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金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具体住所,致使本次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执行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