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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2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郑州炎农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恒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郑州炎农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恒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石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92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州炎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纬四路东9号楼81号楼4层东门。法定代表人:高广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恒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大湖村7号。法定代表人:石小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小学,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郑州炎农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恒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石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民特1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253114.5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4月9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三、于2021年4月13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四、于2021年4月16日,前往郑州市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区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及公积金缴存信息。五、于2021年7月9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发现并查封严蔡霞和被执行人石小学共有的位于安徽省宿松县房产一处,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六、于2021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七、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纪国审判员  田 野审判员  董琪瑞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