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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27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阿西木·那斯尔、任茂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阿西木·那斯尔;任茂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7民初1967号原告:阿西木·那斯尔,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任茂林,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个体户,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全省充县。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阿西木·那斯尔与被告任茂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西木·那斯尔,被告任茂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阿西木·那斯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3,465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给被告管理的麦盖提县第一社区6套房屋的滴灌池修建项目提供劳务,劳务款双方约定将全部项目完成后进行结算后付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劳务,共劳务费8,995元,被告支付5,530元,剩下款3,465元被告找各种理由拒绝,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任茂林辩称:我确实欠原告的3,465元劳务费,因经济困难没及时付清,希望原告给我点时间,我分期付款。    以上事实有麦盖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21年8月10日的调解情况说明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原告给被告管理的麦盖提县第一社区6套房屋的滴灌池修建项目提供劳务,劳务款双方约定将全部项目完成后进行结算后付款,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劳务,共劳务费8,995元,被告支付5,530元,剩下款3,465元被告找各种理由拒绝,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原告完成工作量,原告主张的劳务费3,465元,被告自认“我确实欠原告的3,465元劳务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为3,465元,故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3,465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任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阿西木·那斯尔支付劳务费3,4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4元,减半收取为29.37元,由被告任茂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克力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