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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2执732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热依拉牙生、肖克拉提依沙木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热依拉牙生;肖克拉提依沙木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7329号申请执行人:热依拉牙生,女,1948年10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肖克拉提依沙木丁,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热依拉牙生与被执行人肖克拉提依沙木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73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瓦热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米扎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