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桂0621执3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梁**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梁**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21执3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法定代表人:张学鹏,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梁**,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621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8475.8元及利息、滞纳金。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执行人梁露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梁露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外,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信息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济情况,已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4132元,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54343.8元及利息、滞纳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叶小鹏审判员  谢金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零东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