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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执1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8

案件名称

陈祺鑫、潘萍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祺鑫;潘萍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13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祺鑫,男,1995年0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潘萍,女,1976年02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祺鑫与被执行人潘萍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1执13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王梦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