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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705执恢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董照平、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董照平;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化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9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照平,男,1958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湖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078711021U。法定代表人:蒋化平。被执行人:蒋化平,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董照平与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化平位于铜陵市不动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措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华时来审判员 周 泽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紫君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